出口退税新政更加人性化

发布时间:2013-08-08

对出口商品退增值税,使出口商品以不含增值税价格推向国际市场,是国际惯例。我国出口退税政策自1994年奠基以来,出口退税政策不断完善,但这些政策都散乱分布在各个补充文件中,且随着国际金融危机深层次影响,出口企业也遇到了严峻的困难,为出口企业减负的呼声很高。在这种情况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本次出口退税新政,内容丰富,将多年来的补充的文件重新梳理归纳,且对出口企业适当减负,堪称出口退税里程碑式似的政策;
      一是,原政策规定,外贸出口企业需要在“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之前申报退税,而生产性出口企业则规定“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对此,公告将退税申报期限延长到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到第二年的4月30日之前;二是,将未在规定期限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或者虽申报了出口退税,但未在总局期限内收齐退税单证的,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由原来的视同内销征税,改为免税不退税;三是,调整了外贸企业委托加工业务的计税依据。原规定凭原材料发票和受托单位开具的加工费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现改为外贸企业将原材料作价销售给受托单位,受托单位将包含原材料和加工费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外贸企业,外贸企业按照货物的出口退税率退税;四是,扩大了视同自产货物退税的范围,规定集团内成员企业收购出口的成员企业及;团公司生产的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予以退(免)税;五是,取消了小型企业、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审核期满12个月后办理退税的规定,有效的节省了企业资金;六是,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享受免抵退税待遇,扩大到销售给国内航空公司的国际航班;七是,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出口货物的各项规定;八是,对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征税公式做了改进,原规定对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视同内销的货物比照小规模纳税人的简易办法征缴税款,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而通知第七条第(二)款作了相应调整:“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九是,出口企业委托生产企业代理出口,也可以享受免抵退税政策;十是,简化了出口退税备案单证的管理要求,进一步了减轻纳税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