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惠州市惠城区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由惠州市区境内经国家授权机构批准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以及有外商投资的对外加工装配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自愿组成的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照国家对外开放、鼓励外商投资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努力为会员和投资者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增进中外各方、会员与政府、会员之间的了解、友谊与合作,促进会员在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事业和国际经济合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惠州市惠城区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惠州市惠城区台港澳事务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会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惠州市惠州大道20号赛格大厦9楼912室。联系电话:2686757 。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向外商企业宣传政府的方针政策,征求他们的合理意见和诉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服务,建立正常经营秩序,增进所属成员的共同利益而兴办事业,谋求企业的兴旺发展。
(一)介绍国家对外开放的政策、法规以及惠州的投资环境,并提供经济信息服务;
(二)组织交流外商投资企业双方在履行合同、合作共事以及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活动和经验。
(三)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存在的问题,提出改善投资环境和经营条件的建议;
(四)斡旋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外有关企业和经济组织之间关系,协助调解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投资者之间的关系;
(五)为加强对外竞争地位,组织研讨对策,采取共同行动;
(六)协助政府机构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七)组织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在国内外展销并提供产品销售服务;
(八)开展向海外有关经济团体的友好往来,推动外商来华投资,促进国际间的投资合作;
(九)举办各种培训班,业务讲座,出版刊物等,以利于企业提高管理和业务水平;
(十)办理有关部门、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委托的事项。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九条 本会由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企业会员是指凡在惠州市区境内依法设立、注册、登记,从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
个人会员是指积极支持并热心本协会工作的有关人士,同意协会章程,自愿参加协会活动的可申请吸收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具备的条件如下:
(一) 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 具备本章程所定义的企业会员或个人会员资格;
(四)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提交由本协会提供的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四)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会议和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并享有优先权;
(四)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要求本协会给予帮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六)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两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协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八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二十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协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 3 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讨论和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协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代表。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协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 3 年。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心为会员服务;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表决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十)表决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免;
(十一)表决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