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正确适用税收协定,避免双重征税,解决国际税收争议,维护中国居民(国民)的合法利益和国家税收权益,规范与外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涉及税收协定的相互协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现予发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
2.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异议申请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9月24日